■從事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稅。
■從事和技術開發、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中介服務的收入,經認定的,可以視同技術開發、技術轉讓收入對待,享受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優惠政策。
■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,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增值稅。
京地稅企[2001]694號文第五條的規定: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,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、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,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,可按技術轉讓與者技術開發業務免征增值稅。